欢迎访问渤海商品交易所网站!
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答疑
 
 
 
您当前位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
交易所规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2015-09-08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由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5:3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备案批准后,获得买卖方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
  第六条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必须是具有硫磺经营资质且在交易所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八条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需提前在竞买交易系统中提交近期竞买销售计划后公布在交易软件的相应界面,交易商登录交易软件现货竞买界面可查看卖方近期销售计划。
  拟上市交易的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形状、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九条卖方每竞买交易日9:5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当日销售计划转为销售订单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后该订单生效,可参与竞买交易。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硫磺竞买专区上线的硫磺产品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的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硫磺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每批次货物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按下单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配对成交,自动生成《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的交易方式。配对成功后,本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十一条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十二条竞买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交易日某批次硫磺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某批次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上午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下午15: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5: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15: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三条竞买报价结束后,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确定竞买交易是否配对成功。
  排在末位的买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电子签名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四条参加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竞买交易卖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卖方竞买底价计算的货款的10%。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10%。
  交易手续费按照买方竞买申报数量计算(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费率×竞买申报数量)。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方的手续费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按照买方报价计算的竞买成交货物价值的10%。
  第十七条 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竞买交易配对完成后,交易所释放所有买方的交易保证金以及配对不成功买方的交易手续费;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成交货物总价值的10%冻结配对成功买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八条 买方交款及卖方收款
  竞买成交后,甲乙双方进入现货交收流程,甲方在竞买系统中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合适的交收方式,进而与乙方共同完成后续交收操作。交收方式分为标准交收(线上交收)和协议交收(线下交收),不同的交收方式对应不同的付款方式(如下)。
  1.标准交收
  现汇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包括竞买成交当日)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在交易账户中补齐全额货款,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货款,并由交易所向甲方发出货款确认通知。
乙方完成货权转移或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货权转移确认函》或《提货确认函》,交易所据此将全额货款划转至甲方账户。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货权转移通知书5个自然日后仍未向交易所发送《货权转移确认函》或《提货确认函》,也不提出其他异议,则视货权已经转移给乙方,交易所仍将全额货款划转至甲方账户。
  2.协议交收
  1)现汇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包括竞买成交当日)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承兑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承兑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包括竞买成交当日)将合格、足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值以甲乙双方线下协议为准)交付至甲方(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差)。
  3)乙方与甲方就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甲方收到货款后在竞买系统中确认(或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向交易所发送《货款收讫确认单》),交易所据此释放乙方的交收保证金。
  3.采用协议交收出现的交收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九条 卖方在确认买方货款到位的一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货款到位当日)向买方及卖方指定交收仓库开具货权转移通知书,买方须在收到卖方开具的货权转移通知书后的5个自然日内依据交收仓库作息时间均衡完成提货或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买方提货时,卖方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或办理货权转移手续的,买方自理超过规定日期的仓储费用,并自行承担货物风险及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如买方与卖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二十一条卖方根据买方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交货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交收保证金的清退
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向交易所发送《增值税发票确认函》,交易所据此释放卖方的交易保证金;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后买方仍未向交易所发送《增值税发票确认函》或提出其他有关发票的异议,交易所仍将释放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货物质量以卖方提供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为准。数量计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货权转移通知书的;
(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货权转移通知约定及时交付足额货物的;
(4)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提供货物质量与交易所合约规定不符的;
(5)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完成提货或者进行货权转移的(若双方就交付方式和时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6)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7)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买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2)卖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卖方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3)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客户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参与硫磺竞买专区硫磺竞买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前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同一违约行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时,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交易所,具体顺延时间及解决办法,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二十八条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版权所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津ICP备09013144号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48号 邮编:3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