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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2015-07-09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以下简称“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由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由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批准后,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交易所“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
  第六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交易商必须是具有煤化工系列产品经营资质且在交易所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事务数据披露
  第八条 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至少需要提前一天(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网站上公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九条 卖方每竞买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上市交易“庆华煤化工—甲醇”的产品信息。
  拟上市交易“庆华煤化工—甲醇”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质量、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五章 检测与商品属性
  第十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卖方过磅数据为准,买方派人到卖方磅房监磅。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和水分实测结果折算后的重量为准,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应在±3‰之内。
  第十一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卖方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竞买交易信息表》各项指标下定制,在卖方厂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取样,样品分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化验,另保存一份为争议样本凭证,以卖方化验结果为准,买方认可后签字,卖方提供一份盖章的化验单给买方,买、卖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或协商解决,或买、卖双方各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质检局化验仲裁。复检不到场的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结果。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庆华煤化工—甲醇”的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庆华煤化工—甲醇”的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每批次货物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销售合同(示范)》的交易方式。配对成功后,本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十三条 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十四条竞买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交易日某批次“庆华煤化工—甲醇”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该批次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五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确定竞买交易是否配对成功。
  排在末位的买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电子签名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七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六条 参加“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帐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竞买交易卖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按固定数额存入其交易账户。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5%。交易手续费按照买方竞买申报数量计算(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费率×竞买申报数量)。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后,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卖双方的手续费和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条 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竞买交易配对完成后,交易所释放所有买方的交易保证金以及配对不成功买方的交易手续费;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成交货物总价值的5%冻结配对成功买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八条买方交款。现汇: 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二工作日11:30前,在交易账户中将剩余95%货款补齐,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买方完成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货物收讫证明》,交易所在买方确认完成提货且对质量无异议的第二工作日11:3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八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九条买方须在竞买配对成功后5个自然日内(不含配对成功当日)依据交收库作息时间均衡完成提货。如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提货,则视为买方违约。
  买方凭借成交合同要求发货时,卖方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如卖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则视为卖方违约。
  买方提货方式:买方自提或者卖方协助配送。
  卖方负责配送时,买卖双方协商费用,费用由买方负担。
  如买方与卖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二十条 买方提货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交收保证金的清退
  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向交易所发送《增值税发票确认函》。交易所据此释放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数量计量以卖方过磅数据为准,买方派人到供方磅房监磅。
  质量计量以卖方化验结果为准,买方认可后签字,卖方提供一份盖章的化验单给买方,买、卖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或协商解决,或买、卖双方各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质检局化验仲裁。复检不到场的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结果。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并当期《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交易信息表》列明的商品质量指标奖罚标准进行价格调整,未列明商品质量奖罚标准的质量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第九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安排买方提货的;
  3.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买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2.卖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卖方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3.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客户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参与“庆华煤化工—甲醇”竞买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时,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交易所,具体顺延时间及解决办法,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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