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邯钢钢材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钢钢材竞买交易行为。 第三条 邯钢钢材竞买交易是指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以竞买交易方式销售其钢材产品的过程。邯钢钢材竞买交易由邯钢集团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时间
第四条 邯钢钢材竞买交易的产品包括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热轧卷板、冷轧卷板、镀锌板、彩涂板、螺纹钢、线材、中板、酸洗板、冷硬板等钢材产品。竞买交易时,卖方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打包作为一个标的,一个标的可以只有一个规格,也可以有多个规格,但必须是同一品种。 第五条 邯钢钢材竞买交易时间为每个竞买交易日的上午10:00~12:00,竞买交易日由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确定并公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六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邯钢钢材竞买交易。 第七条 邯钢钢材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是邯钢集团和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买方和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邯钢钢材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买标的的品种、质量、数量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布的底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5元/吨,可以在原报价基础上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或者降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产品数量取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标的的交收结算价,该标的所有成交的买方以交收结算价和实际成交数量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标的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某标的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标的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标的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标的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标的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标的商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一条 邯钢钢材竞买交易标的物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现金含税价)。 第十二条 买方的竞买数量必须是最小竞买单位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于12:00公布竞买结果,并通知竞买成功的买方。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四条 每次竞买交易,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站和竞买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布该次竞买交易的产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布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标的号、品种、数量、最小竞买单位、批号、规格、材质、品级、质量标准、交收地点、计重方式、运输方式、底价、溢短等。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供实时行情服务,并且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 参加邯钢钢材竞买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订货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卖方的订货保证金比例为以公告标的底价计算的货款的5%,买方的订货保证金比例为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5%。邯钢钢材竞买交易手续费标准为1元/吨。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九条 竞买交易完成后,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的订货保证金以及竞买不成功买方的交易手续费;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成交货物总价值的5%冻结交易成功买卖双方交易商的交收履约保证金。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数量收取已达成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条 竞买交易完成后,交易成功的买卖双方按照竞买结果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买方必须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向卖方汇款(如果涉及到其他交款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当日通知买方提货。买方得到卖方的提货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去公告指定仓库提清货物或者办理转存业务。
第七章 交货和提货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功后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清货物或办理转存业务。 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提清货物,交收仓库免收仓储及吊装费用;超出规定时间提货,按照交收仓库管理的规定缴纳提货费用和延期仓储费用。 买方办理转存业务按照交收仓库规定缴纳转存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计重方式以理论计重的,货物结算重量以产品质量保证书为准;计重方式以过磅计重的,货物结算重量以过磅重量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交收数量的溢短规定参见产品信息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清退 买方汇款后,经卖方确认,交易所释放买方的交收履约保证金。 买方提清货物或者办理转存业务后,卖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买方未支付货款或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二)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信息不符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七条 交收违约的处理 (一) 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买方未支付货款或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视为买方违约,交易所按交易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交收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 (二)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视为卖方违约,交易所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除质量以外)公布的货物不符的,交易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非买方同意延迟交付发票),交易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并调解买卖双方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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