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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聚丙烯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2016-07-14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渤商所(以下简称“渤商所”)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由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委托渤商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10:00~11:30和14:00~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渤商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提出申请并经渤商所审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备案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后,方可参与渤商所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
  第六条 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
  参与竞买交易洽谈并选择标准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必须经山东鲁清石化备案批准、具有聚丙烯经营资质并在渤商所取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交易商。
  参与竞买交易洽谈但选择协议交收的买方交易商需经渤商所审核并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四章交易资料披露
  第七条 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需提前在竞买交易系统中提交近期竞买销售计划并经渤商所审核后在交易软件中相应界面进行发布,交易商登录交易软件现货竞买界面可查看近期销售计划。
  拟上市交易鲁清石化聚丙烯销售计划中应包含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牌号、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销售计划中的详细信息)。
  第八条 卖方每竞买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渤商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当日销售计划转为销售订单并添加价格信息后提交渤商所审核,经渤商所审核后该订单生效,买方可参与竞买交易。
  第九条 竞买交易相关信息仅交易商登录后可见,游客身份将无法浏览竞买交易信息。
第五章交易方式
  第十条 鲁清石化聚丙烯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渤商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鲁清石化聚丙烯的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渤商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聚丙烯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渤商所网站公示。
  每批次货物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聚丙烯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的交易方式。配对成功后,本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十一条 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十二条 竞买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交易日某批次鲁清石化聚丙烯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某批次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三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确定竞买交易是否配对成功。
  排在末位的买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企业名称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六章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四条 参加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 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竞买交易卖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卖方竞买底价计算的货款的5%。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5%。
  渤商所可根据市场状况,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后,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渤商所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按照买方报价计算的竞买成交货物价值的5%。
  第十七条 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竞买交易配对完成后,渤商所释放所有买方的交易保证金;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成交货物总价值的5%冻结配对成功买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七章货款收付、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 交收方式为两种,包括:标准交收和协议交收。:
  (1)标准交收
  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照竞买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竞买成交当日16:00前在交易账户中备足剩余95%货款,渤商所在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将货款冻结。买方完成提货并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无异议后,在竞买系统中进行确认,渤商所据此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若乙方在竞买成交后5个工作日届满未确认提货完成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提货完成并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无异议,渤商所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交易账户。
  (2) 协议交收
  买方按照竞买洽谈确认的成交价格和数量,在竞买成交当日16:00前由渤商所电子交收系统进行协议交收确认,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将货款汇入卖方指定的账户,卖方收到货款后或确认协商内容后,在竞买系统中予以确认,渤商所据此释放买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 买方须在竞买配对成功后2个自然日内(不含配对成功当日)依据交收库作息时间均衡完成提货。
  第二十条 买方提货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发票。
  第二十一条 交收保证金的清退
  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后,渤商所释放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货物质量以卖方提供的《天津渤海商品渤商所“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聚丙烯”竞买交易信息表》为准。数量计量按照《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聚丙烯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付款方式为标准支付时,在规定期限内,买方因账户货款不足造成相关银行无法冻结货款的;
  2. 付款方式为协议付款时,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足额货款的;
  3.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完成提货的(甲乙双方对交付方式和时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交付足额货物或货物质量有问题的;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买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2.卖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卖方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3.渤商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客户违约的,渤商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参与鲁清石化聚丙烯竞买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渤商所以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时,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渤商所,具体顺延时间及解决办法,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渤商所负责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渤商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渤商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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