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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存货凭证管理办法(暂行)
2016-09-14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存货凭证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收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和《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货凭证是指批发市场交易商按批发市场现货购销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交收仓库保管后,由交收仓库开具的记载该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批发市场注册的存货凭证所对应的商品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三条 批发市场的交易商、交收仓库办理与存货凭证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存货凭证生成业务流程包括商品入库、交易商客户端申请和交收仓库审核开具。
  第五条 交易商通过批发市场现货贸易平台达成现货购销合同后,交收履约流程如下:
  (一)买方交易商备齐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备足经批发市场注册的存货凭证;批发市场接受买卖双方交易商的交收履约请求后,立即冻结买方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和卖方相应数量的存货凭证。
  (二)卖方交易商结清与仓库的所有仓储费用后,批发市场根据卖方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向买方交易商生成仓库提货单。
  (三)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及交收仓库开具货权转移通知书等相关单据。买方交易商凭仓库提货单中指定提货人的身份证明、提货码及货权转移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交收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或提货。
  (四)买方交易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的仓库完成货权转移手续办理,并通过批发市场现货交收平台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五)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货权转移后,通过批发市场现货交收平台对交收商品确认无异议,批发市场在确认卖方交易商已经结清所有仓储费用后,于次日将买方交易商货80%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账户上。
  (六)若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有异议,买方交易商向批发市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待争议得到解决后,批发市场将买方交易商80%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账户上。
  (七)卖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买方交易商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发票交给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确认卖方交易商发票无误后,或买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发票异议,批发市场将剩余20%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账户上。若买方交易商对商品的质量、重量有争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再开具发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批发市场注销存货凭证注册:
  (一)卖方交易商的存货凭证已经在批发市场现货贸易平台交收完毕;
  (二)存货凭证所有人申请注销存货凭证注册。但正在批发市场现货贸易平台交收履约过程中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所有人不得申请注销;
  (三)存货凭证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应当注销存货凭证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存货凭证注册被注销后,不能再用于批发市场现货贸易平台交收。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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