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资源优势,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以申请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为更多的交易商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为确保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营业网点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的营业网点(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的营业网点(营业部)是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及渤海商品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由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提出申请,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授权业务。
第四条 申请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该管理规范、业绩优秀。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申请,实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网点空白地区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的营业网点(营业部)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 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进入批发市场的各种手续;
(三)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业务培训及行使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能;
(四)代理交易所进行挂牌销售商品的市场推介;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在交易所规定的限额内向其开发的交易商收取交易交收系统使用费;
(七)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贸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风险管理;
(八)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禁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的营业网点(营业部)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申请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程序:
(一)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增设营业网点(营业部)的申请书(加盖授权服务机构公章);
2.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授权服务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包括营业部所在地的市场情况、网点情况和人员情况等);
4.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渤海商品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预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授权服务机构审核结果。
(三)授权服务机构在接到预审核通过通知后,到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有关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的合作协议,同时向交易所缴纳设立营业网点的营业部管理软件使用费。
(四)授权服务机构应于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经渤海商品交易所验收、培训合格后向授权服务机构颁发营业网点(营业部)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及交易所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